扫一扫 关注我们

本会章程

海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张琪利、符史导、杨来天、张松明、符文斌、黄健强、高春旭、海南虎鲸军融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联合皇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口海纳百城美食街管理有限公司(东南亚海鲜城)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以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桥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二号海南省军供站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退役军人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
    (三)收集、交流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信息和地方用工需求信息;
    (四)协助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五)采取各种形式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六)动员热心企业和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退役军人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帮扶因伤残、重大疾病而致贫的退役军人;
    (十)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仲裁和维权工作;
    (十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二)做好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国拥军,有服务退役军人的意愿;
    (四)与本会的业务有联系或者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爱国拥军,有服务退役军人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有联系,愿意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本会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省促进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理事会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本会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情况适时在理事会通报。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踏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部署。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7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军队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6月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

联系电话:0898--68681292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二号海南省军供站3楼